丈夫生前欠巨額高利貸,妻子是否有義務代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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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丈夫生前所欠高利貸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產(chǎn)生活、也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是丈夫的單方行為,所借金額也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此妻子不負有還款義務。
但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有還款的明確表示,則屬于債務加入。此種情況下,妻子則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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