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行相激同伴跳河 見死不救承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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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相激同伴跳河 見死不救承擔刑責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彭洋 李淑亞
女子與男子產(chǎn)生糾紛后以跳河自殺相威脅,男子沒有勸阻反而出言刺激導致女子跳河身亡,該男子是否應為此承擔刑事責任?近日,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刑事案件,判決該男子犯故意殺人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院查明,米某(男)與趙某(女)均已結婚成家,兩人于2018年相識后,存在感情和經(jīng)濟糾紛。2020年7月31日凌晨1時許,米某與趙某相遇后發(fā)生爭吵,其間,米某對趙某多次進行毆打,后開車將趙帶到襄城縣南關大橋上,趙某以跳河自殺恐嚇米某,米某抱起趙某至大橋護欄外,揚言將趙某扔進河里。最后,情緒激動的趙某跳河身亡。其間,米某曾對趙某喊“你跳吧,你跳吧”來刺激趙某。經(jīng)襄城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死者趙某系溺水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米某的行為與被害人趙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2021年3月2日,襄城縣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米某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3.4萬余元。現(xiàn)判決已生效。
主審法官介紹說,被告人米某與被害人趙某兩人均有自己的家庭,且兩人之間有感情和債務糾紛,由于米某先前所實施毆打等一系列行為已經(jīng)引起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tài),因此米某負有采取有效措施來排除這種危險或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特定義務,但其沒有積極有效履行這種義務,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當承擔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法官提醒,在特殊場合和具體的社會關系中,特別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時,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要求行為人及時履行的特定義務,如果行為人有能力和條件履行,但因沒有及時履行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當承擔不作為的刑事責任。
(轉載自法治網(wǎng),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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