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門阻擋停車位 開發(fā)商解約退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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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門阻擋停車位 開發(fā)商解約退全款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沖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付建國
小區(qū)業(yè)主從開發(fā)商處購買車位,使用后卻發(fā)現人防門一開車位就用不了,業(yè)主要求解除合同卻遭到開發(fā)商拒絕。近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解除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開發(fā)商返還全部車位款。
2020年3月21日,業(yè)主姜先生向大慶市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處地下車位,并簽訂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姜先生按約支付了10萬元轉讓費用。
隨著地下車位使用人數的增多,人防門正式投入使用,用于行人進出。但人防門被打開后,姜先生的車位就無法停車。姜先生認為因為人防門問題導致其車位無法正常使用,于是多次找到開發(fā)商要求退回全部車位款,均遭到對方的拒絕。
2020年4月初,姜先生將開發(fā)商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并返還全部車位款。
案件受理后,主審法官和書記員一同來到案涉車位,在雙方見證下進行現場測量。經現場勘查,車位面積雖然達標,但是人防門的厚度高達15厘米,占用車位里側空間,車位在人防門開門半徑內。人防門開門占用車位空間,車位如停車,人防門就無法開啟。雙方對勘查結果無異議。近日,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宣判后,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人民防空法規(guī)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本案中,被告開發(fā)商在人防工程區(qū)域設置停車位,應當遵守人防工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車位的設置不應影響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經實地測量,車位停車影響了人防門的正常使用,人防門開啟也影響車輛的停放,原告關于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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