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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洗浴中心滑倒,怎么計算賠償

日期: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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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

  陳先生稱,其在洗浴中心淋浴時,不慎滑倒在地受傷,經(jīng)鑒定為十級傷殘。為此,陳先生支出醫(y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共計5萬余元。陳先生認為,洗浴中心未設立警示標志,也沒有鋪設防滑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共計58萬余元。

  洗浴中心稱,洗浴中心大堂設有溫馨提示牌,洗浴區(qū)內(nèi)設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淋浴處鋪設了防滑地磚,提供的是防滑拖鞋,且配有服務人員,公司已經(jīng)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陳先生為證明其在洗浴中心摔倒的事實及損害后果,提供了該洗浴中心會員卡及當天消費記錄、醫(yī)院就診病歷與鑒定意見書。同時,張先生申請朋友出庭作證,目的是證明,陳先生在洗浴中心洗浴時摔倒受傷,且洗浴區(qū)未設置警示標志,也沒有鋪設防滑墊。

  法院審理:

  法官認為,陳先生主張其在洗浴中心洗浴時摔倒受傷,針對該主張,陳先生提供了會員卡、消費記錄、證人證言、就診記錄等證據(jù),前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已經(jīng)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而洗浴中心未提供證據(jù)反駁陳先生的主張。在此情況下,法院采信陳先生在洗浴時摔倒的主張。

  陳先生主張洗浴中心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提供了證人證言證明洗浴中心在洗浴區(qū)未設置警示標志及鋪設防滑墊。洗浴中心雖主張其已經(jīng)設置警示標志,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加以證明,故法院對于洗浴中心的主張不予采信。

  從陳先生自述的事發(fā)經(jīng)過看,其作為成年人理應知道洗浴時容易發(fā)生摔倒的情況,應加以注意,但自身未能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因此,法院判定陳先生對本案的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洗浴中心承擔次要責任,洗浴中心承擔責任的比例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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