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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民法典》學“居住權”

日期: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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姍姍來遲的 “居住權” 


 


 

第一篇 

 

居住權首次立法!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規(guī)定: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即使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PART/
01

居住權會給我們的生活 

帶來哪些影響? 


 


1. 購買二手房

購買二手房時,不僅需要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應注意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一旦房屋的居住權在房管局登記了,居住權就成立了。 


 

如果購買了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能趕走居住權人。 


2. 結婚房產不加名

男女結婚,如果婚房系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父母的財產,要不要加配偶另一方的名字,往往帶來諸多家庭矛盾。  


 

有了居住權可以選擇給另一方登記居住權,而不用讓渡房屋的所有權,從而解決此類矛盾。 


3. 降低“以房養(yǎng)老”風險

以房養(yǎng)老,是指老人將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獲得養(yǎng)老金直到去世?,F(xiàn)實中存在一些機構以此為名,騙取老人房產,導致老人不知不覺中房產被賤賣,最終賠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 


 

如果在簽訂“以房養(yǎng)老”抵押貸款協(xié)議時,設立老人的居住權,這一權利就一直存續(xù)到老人去世,在老人有生之年誰都無法剝奪其居住權,這無疑能阻止金融騙局的形成。 


4. 防止子女繼承糾紛

老人的生活一直由親戚朋友照管的,老人一旦給親戚設立居住權,他去世后,即便房子為子女所繼承,親朋仍享有居住權。 


 

如果居住權設定的時間是終生的,親朋可以住到其去世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動產證,也沒有權利將其趕出,也不能出租該房產。當然,親朋只能居住,沒有資格進行轉讓買賣,親朋的子女也無法獲得繼承權。 


5. 保障老人晚年生活

(1)為了孫子女劃片入學,老人需要在生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如果在過戶時雙方訂立了居住權協(xié)議,并為老人辦理了居住權登記,則不用再擔心房產過戶給子女后自己可能居無定所的問題; 


 

(2)夫妻一方可以在遺囑中以夫妻共同房產中自己的部分為另一半設立居住權,保證子女在爭奪遺產時不影響另一半的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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